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4期)刊载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陈玲玲、高海的文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公司出资制度研究》,该课题论文四处引用评述了跳石子合作社的创新实践,摘要如下。
(一)财产样态
目前尚无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合作社向公司出资的方式及比例等进行规定,实践中主要由合作社与合作企业协商确定各自的出资,合作社出资及募集资金还要由内部进行决议。如跳石子合作社与合作企业建立公司过程中,约定合作社成员以村内最低认缴户为标准进行投资,合作企业则以合作社最终认缴金额为准进行出资,出资不足再由合作企业负责筹措,双方均占股50%。
在合作社内部投资比例上,目前也尚无统一规定。如跳石子合作社募集资金时,主要以最低认缴户认缴金额5000元为基准,规定入社成员每人都应缴 纳5000元。
(二)表决样态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融合发展的表征,既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合作社资产入股公司,又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心成员与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的兼任,但目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公司出资的表决制度尚无统一规定。如跳石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员通过合作社管理公司,而在合作社内部主要按照每户一票等民主管理形式对重大经济事项实行决议。
(三)利益均衡和公平性
“为保障合作社向公司出资的发展,实现合作社成员惠顾返还和资本回报的平衡”,“可以通过保证合作社内部出资的均衡,促使全体成员都参与合作社对外出资来实现。对此,一方面可以借鉴前述跳石子合作社,确定一定数额为合作社成员最低出资并以此为标准平等募集股金。另一方面 可以借鉴地方条例,要求合作社每个成员都认购股金,认购不能的可以联合认购,并且对单个成员或者成员联合认购股金的最低额及最高额进行限制,从而增加成员分享合作社出资收益的均衡性和公平性”。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公司出资制度研究》关于跳石子合作社文献资料,引自刘显利、罗桐香《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合作社组织协同发展分析———以跳石子合作社为例》(农业展望,2020年第一期)。  

土里巴吉公司   跳石子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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