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广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二期刊载了熊文钊教授、林源博士的文章《乡村振兴下南岭走廊产业脱贫机制创新及其法律分析——以跳石子瑶族村为例》。


 

文章指出“跳石子合作社的全员入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模式可以嵌入村民自治制度中,以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引导村民小组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从而实现了以村民小组为基础单元的村民自治。这一模式将对全国各地,尤其是对少数民族山区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全文分三部分,一万余字,本号摘录文章的第三部分“跳石子产业脱贫模式的法律分析”和文章结尾总结部分。


 

三、跳石子产业脱贫模式的法律分析

 

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莽山黑豚项目的市场前景以及可预见效益是村民认可并参与这项产业建设的重要诱因,公司是产业发展的外部推动力,乡贤是连接公司与农户的桥梁合作社的运作与农户的积极参与是产业发展的内驱动力。三方力量能够整合到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依靠的则是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这一产业经营模式中采取的平等分配、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的措施,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出的一套既能发挥公司活力带动产业发展,又能保障农户的土地权利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的合作模式。


(一)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合作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通过登记获得法人资格。法人财产源于合作社成员入社时的出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跳石子合作社的组建中,出现了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两种形式。货币出资流动性强,量化容易,是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而且在合作社要求提取公积金的部分,货币出资更为便捷。同时,对社员而言,货币出资让社员对于合作社有清晰的参与感,出一份资则对合作社有一份责任,这种参与感和责任感是合作社发展的群众基础。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予合作社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身份同一性的要求,而这种出资方式所伴随的保底收益”违背了合作社关于盈余分配的规定,而且在合作社破产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归属不明。赞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用货币估价,而且可以依法转让,这就满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入社出资的要求。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规定,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入股、抵押等行为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影响原承包人的承包权。那么,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则能够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实现合作社入股需要。跳石子瑶族村在2016年就开始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尝试。首先,在土地权属问题上,社员以合同的方式将土地的部分经营权让渡给合作社作为出资合作社集中这些林地的林下放牧权,同样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项目公司,供项目公司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土地承包权并不发生流转,也就不存在土地权属不明的问题。其次,无论合作社或是项目公司都并未向农户承诺保底收益,农户的收益根据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这也符合合作社的性质。


(二)项目公司框架下保持合作社独立地位。依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经过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公司与合作社合作的实践中,由于公司的强势地位,合作社的独立性经常受到挑战。以公司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模式,公司掌握产业发展方向,控制整个产业链条。公司以合作社的名义下达生产计划,实施产品质量监控与管理,从而实际掌握了合作社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盈余分配权。合作社中的普通农户实则直接与公司之间建立了生产关系,陷于被公司支配的境地。而在合作社入股或者自办企业中,企业法人的组织方式往往会吸收合作社法人的组织方式,改变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进而改变了合作社人合性、民主性和益贫性的特征,同样会使普通社员丧失了保障。

为了避免合作社在与公司的合作中丧失独立法人地位,发生合作社性质的异化,跳石子瑶族村采取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总公司与合作社双方入股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发展跳石子瑶族村的产业,在项目公司的框架下,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公司的组织结构,双方权利义务受《公司法》调整。总公司与合作社股权相等,地位相同,决策权收益权平等,形成了互惠互利的平等合作关系。同时,在项目公司下合作社的自我运营保持独立,发展决策、盈余分配都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影响,保障了合作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合作社内部运营由社员们自行决定,充分尊重乡村内部的行为习惯和文化,在微观层面有利于决策的实施和纠纷的解决,在宏观层面有利于现代乡村共同体的养成。


(三)平等出资增进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合作社是社会转型时期小农阶级或其他弱势群体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自发地走到一起形成联合体,利用集体的力量适应外部环境,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组织方式,其在创设之初就具有天然的益贫性。合作社的本质是人的联合,而非资本的结合。有学者认为,“理想类型”的合作社应当具备成员资格的同质性、成员角色的同一性以及治理结构的耦合性”三大特征,成员在票赋、偏好以及出资、从业产品上的同质性,有利于合作社形成共同体;成员集惠顾者投资者和控制者的角色于一身则体现了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耦合性通过惠顾额分配盈余来保证。

跳石子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这种理想类型的实践。首先,合作社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配盈余制度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企业法人的重要特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在跳石子合作社中,社员以土地出资用于养殖,养殖产出即可作为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又由于莽山黑豚”项目放牧的特殊性,产出数量并不与土地规模直接挂钩,故村民出资的土地经营权也并未按照面积计算产出,而是按照所有社员出资相同、产出相等计算因此,在跳石子合作社中,每一位社员的盈余分配额度始终保持一致。其次,跳石子合作社专业养殖莽山黑豚”,其社员都是跳石子瑶族村的村民,共同采取土地经营权+现金”的出资模式加入合作社,使合作社的成员天然的具有同质性和角色同一性的特征,更易于形成共同体。最后,在这些前提下合作社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模式具有了正当性的基础,社员基于其相同的身份和等额的出资与盈余分配额度,平等地享有管理合作社,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表决的权利。

  跳石子合作社的民主决策模式还可以推广应用至村民自治领域。跳石子瑶族村在行政结构上是村民小组,跳石子合作社成员即是全组的村民,因此,跳石子合作社的管理可以辐射到整个村民小组的治理中。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下沉到村民小组一级,以合作社为组织方式,以合作社的集体资产为经济基础,以产业发展为共同目标,日常事务表决采用合作社一人一票”的民主模式,从而实现了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


    综上所述,跳石子瑶族村的模式开辟了林区产业扶贫和农村社会治理的新路径。首先,其在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土地承包权的稳定的前提下,将土地山林的经营权转化为资本,不仅能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还能促进产业项目的长远发展。其次,保障了合作社的独立主体地位,培育了农民的现代管理意识和经营能力,为其参与市场竞争夯实基础,也为乡村振兴战略输送了力量。最后,跳石子合作社的全员入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模式可以嵌入村民自治制度中,以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引导村民小组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从而实现了以村民小组为基础单元的村民自治。这一模式将对全国各地,尤其是对少数民族山区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节选自熊文钊、林源《乡村振兴下南岭走廊产业脱贫机制创新及其法律分析——以跳石子瑶族村为例》载《广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二期)



土里巴吉十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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